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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国汽车零部件案败诉的启示
来源:哈尔滨东日俄产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作者:匿名 发布:2011/12/13 修改:2011/12/13
类别:矿用车新闻 点击:3561
2005年初,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后,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中国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,故意进口汽车零部件,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后在市场上销售,以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。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,我国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了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规定,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%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(25%),而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,我国执行的关税税率仅为10%。
欧盟、美国和加拿大认为,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,意在鼓励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。欧盟和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。随后,加拿大也于4月13日提出了磋商请求。因磋商无果,2006年10月26日,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、美国、加拿大的要求,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,该案统称为“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”。2008年7月18日,WTO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报告,裁决中国涉案措施违反WTO规则,应予修改。9月15日,中国提出上诉。12月15日,上诉机构作出报告支持专家组的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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